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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区内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财政扶持的意见

关于给予区内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
财政扶持的意见

为支持开发区内中小企业发展,管委会决定对租用开发区内标准厂房生产的企业予以财政扶持,具体内容如下:

一、享受扶持政策的对象
经开发区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进区并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形成实际贡献且固定资产投资(指设备及配套设施)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租赁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企业。

二、财政贡献扶持
自租用标准厂房之日起三年内,其缴纳的所得税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用于奖励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新产品研发。

三、租金补贴
自企业租用标准厂房之日起三年内按实际租用厂房面积给以租金补贴,其中第一年为2元/月/㎡、第二与第三年为1元/月/㎡。

四、财政贡献扶持与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形成的实际财政贡献的80%。
本意见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已入区的企业按原投资协议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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